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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行使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住建局在实施建设行使行政处罚,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建设工程执法单位和监督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违法行为分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个等级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五条 行使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次确定违法行为等级,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
确定行政处罚幅度时应考虑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人承受能力和整改纠错表现等因素。
第六条 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该相同或者相当。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立案调查期间相互串通伪造或提供假证据的;
(三)妨碍执法、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或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五)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胁迫、诱骗他人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多次(2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八)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或者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依法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违法行为特别轻微或者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应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从重、减轻、从轻、不予处罚的情形,应当在相应的执法文书中裁明。
本制度中所称从重,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重的处罚。
本制度中所称减轻,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
本制度所称从轻,是指法定处罚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轻的处罚。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将加强对执法单位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 在行使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自由裁量权行为,促进严格、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十四条 要根据相应的裁量基准做出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
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在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实施基本相同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时,不得针对不同的管理相对人在条件、程序、时限等方面适用不同标准。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规定行政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具体条件的,实施相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不得擅自增加和减少审批条件。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规定行政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具体程序的,实施相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不得擅自调整审批程序,限制和剥夺管理相对人权利,增加管理相对人义务。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规定行政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时限的,实施相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可以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压缩审批时限,但不得擅自延长行政审批时限。
第十九条 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不予审批决定时,应当向管理相对人说明具体理由,并告知救济途径,避免行政争议。
第二十条 市住建局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裁量基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便民措施,完善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住建局应当加强对下级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裁量基准制度的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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