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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来建发〔2023〕1号)

2023-01-04 10:50     来源: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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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物业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居住生活需要,全面落实各级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2023年全市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4

(此件主动公开)


全市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行为,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提高物业服务行业的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指导督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全面落实《民法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桂建发〔201916号)、《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进一步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政办函〔202114号)有关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有关物业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提供服务,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确实依法依规如约履行职责,确保业主合法权益。

二、职责分工

(一)市住建局:全面统筹全市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指导各县(市、区)住建局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并认真落实;按照立查立改、边整边改的工作要求,逐步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形成长效工作机制;督促各县(市、区)住建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来宾市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经营;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活动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总结成效、查找问题,制定完善相关措施。

(二)各县(市、区)住建局: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并认真落实;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来宾市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经营;会同有关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自查和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并对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有关物业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组织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和专业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岗位)培训;配合开展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和检查指导工作;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三、重点整治内容

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各阶段,未严格落实《物业管理条例》《民法典》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要求进行整治。其中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一)事前

1.未在签订或变更物业服务合同15日内备案的;

2.未按程序合法合规进驻项目的;

3.未开展物业承接查验活动并备案公示的;

4.未使用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5.未进行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的;

6.未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审批备案的。

(二)事中

1.未建立完善项目档案资料的;

2.未配备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

3.未按时如实公示公开信息的;

4.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禁止行为未及时发现、劝阻、制止的,以及制止无效后未及时上报的;

5.未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未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以及发现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并报告的;

6.未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出现物业服务人禁止行为的;

7.接受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相关费用,向业主收取额外手续费等费用的;

8.未有效管控装饰装修活动的;

9.未有效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

10.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相关约定或者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商业推广、停车、广告等经营活动的。

(三)事后

1.未按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

2.退出时未按要求进行资料和费用等交接的;

3.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拒绝退出的。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12

各县(市、区)住建局在摸清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底数后,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专项整治方案,视情采取会议、通知等形式组织辖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动员部署,提出相关要求,建立相关台账。

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依据本方案要求,成立岗位(业务)培训、检查指导、行业专家等机构并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各县(市、区)住建局和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于2023228日前将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计划报市住建局。

(二)企业自查自纠行业集中整改阶段(20232月至6月)

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参照重点整治内容检查标准(详见附件)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梳理排查每个服务项目中的各种问题,逐一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限。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于2023631日前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住建局物业管理部门留存。

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根据实际,制定我市物业服务行业有关物业管理项目档案、信息公示公开、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和项目人员配备等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通过外聘专家、合作培训、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开展项目负责人(经理)、物业从业服务人员和专业岗位操作人员培训,确保项目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和专业岗位操作人员均持有专业岗位证书或物业行业协会培训合格证书。

)专项检查督导阶段(202378

各县(市、区)住建局对辖区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对照项目问题清单检查整改情况,并抽查项目自查未出现问题内容是否整改到位。对存在瞒报谎报、因企业原因未整改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市住建局视情组织市物业行业协会专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抽查,挂牌督办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对拒不整改的企业(项目)采取降低物业服务等级、采集不良(警示)信息、行政处罚等措施并持续督促整改。

)常态化检查督导阶段(20239月以后)

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将物业服务质量监管转入常态化监管,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日常投诉较多的项目和信用分值低的企业开展重点检查督导,巩固专项整治活动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住建局和市物业行业协会要站在统筹行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调度指挥,层层压实责任,全力抓好贯彻落实。

(二)狠抓整改,标本兼治。各县(市、区)住建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按照先急后缓、标本兼治的原则,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精准施策、坚决整改。针对能够当场改正的一般问题隐患,应当督促立即整改;针对问题隐患反复或整改难度较大的,要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及人员,细化整改措施和时限。

(三)严格执法,加强整治。各县(市、区)住建局在开展整治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敢于较真碰硬,对拒不执行、拖延执行各级行政部门作出的生效处罚或责令限期整改决定的,要严肃处理。

(四)及时总结,转化成果。各县(市、区)住建局和市物业行业协会要及时总结整治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转化整治成果形成长效机制,于202395日前将整治工作情况总结上报市住建局。


附件

重点整治内容标准要求

一、事前

(一)在签订或变更物业服务合同15日内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二)按程序合法合规进驻项目

1.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2.成立业主大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开展物业承接查验活动并备案公示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全市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通知》(来建发〔202215号)

(四)使用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1.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2.成立业主大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款

(五)进行物业服务等级评定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桂建发〔201916号)

(六)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审批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二、事中

(一)建立完善项目档案资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2.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TCPMI 0012017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服务规范

(二)配备相应管理专业服务人员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2.《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桂建发〔201916号)

3.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TCPMI 0012017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服务规范

(三)按时如实公示公开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四)及时发现、劝阻、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禁止行为,并在制止无效后及时上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五)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并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款。

(六)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出现物业服务人禁止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七)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费用,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交费而对已交费用户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止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八)有效管控装饰装修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九)有效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2.行业标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XF 1283-2015

(十)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商业推广、停车、广告等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经业主大会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三、事后

(一)按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二)退出时按要求进行资料和费用等交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拒绝退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