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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来宾供电局关于印发《来宾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建发〔2023〕2号

2023-01-29 11:42     来源: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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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建局、供电局,各相关企业:

为加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规划、建设、验收、维护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杜绝住宅小区业主产权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缺位、故障频发、抢修复电协调难度大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置规范》《营业规则》等法规现将《来宾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落实并做好宣传推广工作。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来宾供电局

                                                  2023128

(此件主动公开)



来宾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

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建设、验收、维护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和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置规范》《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来宾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指导意见适用于来宾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维护等。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建设单位根据供用电协议建设但未移交供电部门管理的供配电设施,一般包括产权分界点后的电缆、架空线路、杆塔、智能开关、环网柜、分接箱、变压器、低压线路等。

第四条  住建部门、供电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维护等管理活动中做好下列工作:

(一)住建部门配合供电部门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测试、质保期的维护,负责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公司开展日常的维护工作。

)供电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进行设计审核、验收、指导维修。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对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由住建部门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新建住宅区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建设,建设单位负责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承担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三)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应根据供电技术要求选取合理位置,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在地面位置一旦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须进行规划总平图调整申请。因条件限制只能设在地下时,不宜设在地下最底层,且符合防潮、防水要求。

(四)住宅小区规划建设具体标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J/45-004-2012开展

第六条  电气设备应选择技术先进、绿色节能、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必须选用具备国家生产许可的厂家提供的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出厂试验或特殊试验记录、合格证件等技术文件的产品。

第三章验收管理

第七条  供电部门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竣工检验申请后,应当依照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竣工检验,并书面反馈验收意见。

第八条  供配电设施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供电部门应予接电,并各自依法承担产权分界点范围内的供配电设施的维护责任。

第九条  小区供配电设施与小区住宅楼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正式供配电设施未建设投运,不予交房。

第四章维护管理

第十条  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及产权归属确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

第十一条  关于存量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维护,原则上由物业服务企业公司维护。对于定期高压试验费用,保修期限内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保修期限届满的费用由共用业主承担。

第十二条  关于存量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抢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于缴纳有公共维修基金的,由业委会讨论决策支取公共维修基金用于抢修。关于抢修费用,按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垫付,服务合同未约定的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垫付。

(二)对于未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业委会(无业委会由业主代表)自筹抢修费用。

(三)按照自愿原则,积极探索运用商业保险模式解决抢修问题住宅小区业主购置供配电设施保险,发生故障后,由保险公司委托维保单位进行抢修。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停电方式催缴物业服务费、工程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动供配电设施。

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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