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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市城区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商业或办公类房屋水、电、气收费执行居民类价格标准的通知

2024-03-14 18:05     来源: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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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宾区人民政府,兴宾区住建局、兴宾区市场监管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来宾供电局、来宾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来宾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各相关单位、个人:

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力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切实为市民生活成本减负,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商业或办公类房屋水、电、气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来宾市城区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且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商业或办公类房屋,经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社区、街道及水、电、气企业核实同意的,房屋水、电、气收费可以按照居民类价格标准执行。

二、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申请房屋水、电、气收费按照居民类价格标准执行的,均需填写《来宾市城区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商业或办公类房屋水、电、气执行居民类价格标准申请表》(见附件),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对房屋实际用途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小区如有物业公司的,需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核实工作),申请表最终经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后盖章确认。

三、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持已核实的申请表,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申请按居民类价格标准执行用水、用电和用气价格。

四、如房屋变更产权人或承租人的,需重新按第二条的规定进行申报。

五、水、电、气企业在接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认,符合条件的,于确认后次月起给予申请人按居民类价格执行。如实际用途发生改变,水、电、气企业可按实际情况调整收费标准,并以一定方式告知使用人。

六、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来宾市城区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商业或办公类房屋水、电、气执行居民类价格标准申请表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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