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山市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保障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范围
在辖区范围内,既有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对住宅、办公、经营性场所以及其他用途的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由市县两级住建部门、乡镇(街道)、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一)需办理施工许可项目。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300㎡以上(以下简称限额以上)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开工前应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二)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项目。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含)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含)以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建筑,装修人在开工前应向建筑所在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申报登记;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建筑,装修人在开工前应向建筑所在地住建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二、规范监管程序
依法需办理报建报监手续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一)需办理施工许可项目。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办理)申请表;
2.建筑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1)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2)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3.现状改建项目及其他应办理规划手续的工程还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筑施工企业确认文件(复印件)。(1)施工合同;(2)企业资质文件;(3)应招标项目提供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的批准手续;
5.图审合格证书(复印件)(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应经过消防设计审查合格);
6.承诺说明文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装修人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后,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做好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质量、安全监管。
(二)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项目。装修人在进行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申报登记时,建筑所在地住建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装饰装修告知义务,告知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认真履行巡查、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三、严格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一)限额以上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装饰装修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应持证上岗。
(二)施工现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配备消防器材,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住建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要严格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认真做好高处作业的各项防护措施。
(三)严格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必须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标准,各类机械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保持完好,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
(四)装饰装修企业应按照相关规范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装饰装修工程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四、做好竣工备案管理
限额以上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需消防验收(备案)的工程还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和办理竣工备案。工程竣工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附竣工验收报告表;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复印件,建设工程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3.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4.消防验收(备案)意见书;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合格的工程,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五、有关要求
(一)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装修人是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装修人实施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严格执行法定情形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规定,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兴宾区主城区(城南新区除外)限额以上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报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和消防审验工作。
兴宾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南新区和各乡镇限额以上的既有建筑装修工程的报建报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和消防审验工作;负责辖区内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装饰装修行为进行查处。
其他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限额以上的既有建筑装修工程的报建报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和消防审验工作;负责辖区内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装饰装修行为进行查处。
(三)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督检查,充分发动群众监督装饰装修活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报告或投诉。属于乡镇(街道)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处理;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社区和住宅小区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微信群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管理的普法宣传,增强装修人守法意识,树立文明装修理念。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优化细化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对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督管理。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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